执行立案预登记制度
发布时间:2013-06-05 15:53:40
立案庭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实行执行立案预登记制度,对申请执行人持有确定其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进行预登记,由立案庭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预登记通知书》,并将该案件登记造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责任编辑:谢召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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