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2016)黑810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当事人
被告人孟昭辉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八九月份,时任新华分公司二十四作业站站长的被告人孟昭辉按照分公司文件规定,负责对秋收作物测产和农险理赔工作,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接到通知后,孟昭辉告诉统计王世龙将承包土地未受灾的承包户董书鹏、蒋再英、李长海、祁长明、魏广军、吴淑文、杨思健、张勇8人虚构成受灾户,上报给新华保险社。在新华保险社发放理赔款前,孟昭辉让王世龙将8人办理风险理赔的银行卡收上来,放在孟昭辉处保管。2010年12月23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新华保险社将理赔款存入8人银行卡内共计37 131元。其中董书鹏4 352元、蒋再英4 444元、祁长明868元、李长海1 993元、魏广军13 188元、吴淑文1 373元、杨思健10 513元、张勇400元。
2011年9月份,被告人孟昭辉接到新华分公司测产和农险理赔通知后,告诉统计王世龙将承包土地未受灾的承包户邵德林、杨思健、张勇、杨显林、于新华5人虚构成受灾户,上报给新华保险社,并将于新华、杨显林办理风险理赔的银行卡收上来。2012年1月10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新华保险社将理赔款存入5人的理赔银行卡内共计49 852元。其中邵德林2 341元、杨思健30 662元、张勇6 492元、杨显林5 333元、于新华5 024元。
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孟昭辉将魏广军卡内的13 188元、杨思健卡内的10 513元、祁长明卡内的868元、蒋再英卡内的4 435元、董书鹏卡内的4 352元、李长海卡内的1 993元、吴淑文卡内的1 373元,共计36 722元通过转账方式转存至孟昭辉的银行卡内;从邵德林卡内提取现金2 341元、杨思健卡内提取现金30 662元、杨显林卡内提取现金5 333元、于新华卡内提取现金5 024元、张勇卡内提取现金6 900元,共计50 260元存入孟昭辉银行卡内。同年1月21日,孟昭辉支取80 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被告人单位性质证明、职务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党委会议记录、到案经过、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文件、理赔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证人王世龙、魏广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昭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理赔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昭辉在担任黑龙江省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第二十四作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风险理赔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昭辉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昭辉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昭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款未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昭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孟昭辉退赔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人民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三元。
【法官后语】
本案被告人孟昭辉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焦点在于孟昭辉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公共财物是否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孟昭辉时任新华分公司二十四作业站站长,按照分公司文件规定,负责对秋收作物测产和农险理赔工作,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骗取理赔款成功的关键在于其负责对秋收作物测产和农险理赔工作,系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刑法通说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也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孟昭辉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综上,孟昭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理赔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 徐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