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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促进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7-03-02 14:08:03


一、法院信息化建设现状

    随着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论是从量上还是从质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但在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而且和信息化时代的特征相适应,在即时互动和无距离沟通等各个方面都对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这不但是人民法院加快信息化建设的动力来源,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向现代化转变的重要契机。

    法院信息化建设提高了法院信息传递速度,节约诉讼资源,方便群众诉讼,而且通过电子化、网络化等科技手段,为改革法院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的原则,在全国各地建立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虽然产生了巨大效益,提高了审判质量,然而,由于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信息化资金投入的力度参差不一,以及认识上的误区,导致法院信息化建设难以全面发展,高科技技术难以在审判业务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信息化管理与法院自身管理的有效对接出现了诸多问题。事实证明,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提升了管理水平,也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但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特点,其管理不同于党政机关,客观要求建立一套具有司法特点的管理体系。由于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对法院管理研究不够深入,特别是对高新技术应用于法院审判执行业务重视不足,使法院信息化建设及管理成为法院工作薄弱的一环。纵观法院信息化建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领导认识不足和不一致。有的法院领导将计算机管理仅仅作为一种文字处理方式和办公方式来对待,对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还停留在单纯的“办公现代化”层面上,而没有将信息化建设同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主题的实现紧密地联系起来,还没有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信息技术和管理职能没有很好结合,缺乏监督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忽视信息化建设对组织结构及管理机制、干警的观念等的影响。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法院工作的静态监控和动态管理职能还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对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的动态跟踪管理还不到位,特别是对审判信息和与法院相关部门的其他信息的深层次开发利用还没有引起重视。而在软件投入使用后,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激励机制和管理制度,促使信息技术在审判业务中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或者可以说有起色但不平衡,有使用但不彻底,有气氛但不浓烈。

    (三)巨资投入与快速提高法院审判执行效率不相称。各级法院虽然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巨资,但实施中遇到的阻力很大。比如软件开发调研时,应用软件对所有案件实现自动分案。但在投入使用后,业务庭有很多实际问题,影响了自动分案的实施。其次,一些干警不愿放弃业已习惯的工作方式而去使用信息系统,固有思维上是修改信息系统来适应他们原有的工作方式。导致整个项目推进十分困难。这也是投入巨资难以达到提高业务处理效率的目的的根本原因所在。

    (四)各部门配合不力,技术人员不稳定,教育和培训不足。首先,软件投入使用后,由于没有专门部门负责信息的收集发布,各部门不及时提供信息,技术部门无法协调;其次,由于聘用人员待遇相对较低,法院无法解决人员编制问题,聘用人员变动频繁,有时刚熟悉法院业务就离开,同时又没有得到相关的教育和培训,缺乏懂法律、懂网络和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材,导致技术部门只有技术上的支持,而不清楚法院案件流程和审判管理方面的相关知识,严重影响了信息化发展与审判业务改革齐步前进的步伐,最终导致应用软件与实际工作的脱节。

    因此,结合法院审判管理流程的实际,分析案件管理系统与审判工作相衔接的要点,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高新技术在审判业务中能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关键。

    二、法院信息化建设问题对策

    面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社会和谐,政治文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都势必要求深化法院内部审判方式改革,着力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依法构建法治和谐,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深化法院内部审判方式改革,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因此,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构建法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已刻不容缓。通过信息化建设,把先进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与社会发展领域各种有效的资源信息,如公民信息,企业信息,商品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支持法院的电子化服务系统建设,为审判工作提供一个崭新的工作平台,整合法院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法院内网与外网的共生互动,建设完整配套的信息与服务的供给体系,使网络成为法院对外发布信息的重要窗口,体现了“阳光审判”,实现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也成为法院内部沟通的主渠道,成为法院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工作方式。为此,要针对性地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着力提升对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力。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既要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需求,又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对加快信息化网络化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同时,切实加强领导、协调和管理,保证法院信息化建设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服务审判,效果明显,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快信息网络基础建设,努力实现法院内部网络互联互通。结合全国法院推行的系统,开发法院内部办公应用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最终建设成为全国统一的法院内部信息网络,由此逐步建立法院系统内部信息资源交换中心,开发电子邮件、电子电文交换、网上视频会议、综合信息查询等应用系统,实现综合服务功能。

    (三)强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网络化应用水平。

    一是要整合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将能够公开的法院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整理,然后进行统一整合,建立统一准入的信息资源库;二是在对法院工作深入了解和深刻领会的基础上,开发出适应审判工作和其它工作需要的应用软件,为法院干警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便捷的服务;三是形成利用和使用网络工作的氛围。要大力普及计算机应用范围,通过培训、学习方式,使广大法院干警,熟练掌握运用网络、方便工作的方法。

    (四)建立健全制度,确保信息网络安全。

     为保证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整合发展,资源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制订一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设立网络及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法院信息网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

    (五)组建异地远程审判、取证、质证的网络信息系统和视频系统。

    把法院信息系统和人民警察警务管理系统、监狱管理系统以及政府管理系统连接起来,实现资源共享。有些案件审理时,当事人甚至刑事被告人都可以不直接出庭,而是通过视频系统在被关押地出庭(譬如拘留所,监狱等),有些案件证人出于个人安全考虑也可以不直接出庭,通过网络视频系统(可以对证人的面部特征进行技术处理)出庭作证。法院还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异地远程取证、质证等等。

    (六)加强对数字法院应用系统功能的培训。

    依靠信息化管理是实现审判管理法治化、精细化的手段,审判管理与信息化的有机融合,有助于规范、保障、促进和服务审判工作,促进执法办案良性运转,提升审判质效,从我院当前数字法院应用系统审管模块的使用实际情况看,其最大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主要原因是部分审判员对程序操作缺乏系统培训和学习,不了解甚至不会使用相关功能,形成资源浪费、限制工作开展。为解决这个问题,提升审判工作人员操作水平,建议上级法院对数字法院应用系统的相应功能进行定期培训,促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三、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使审判业务实现网络化的高效管理,同时也使审判效率取得了很大的成效,案件质量也得到了更有效的保证,实现了“立案、审查、裁判”的合理分立,职权分离,责任明确,避免了暗箱操作,消灭滋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土壤;另外,实现审判工作网络化,行政管理智能化、规范化,人事管理信息化,实行法院现行管理与信息化对接,从而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变,更深刻地体现公正司法、和谐司法、效益司法的思想。从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出发,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法院建设全面发展,让正义天平更加精确,让正义之剑更加锋利,使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以“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廉洁”为中心,朝着司法为民便民利民之路阔步前进。

     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并将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进一步助推人民法院工作实现大发展。

    信息化的使命就是去粗存精、去伪存真,帮助我们更好地探求司法规律。司法审判追求的是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追求的是确定性。信息化从本质上可以有效防范和的减少不确定性,降低运行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信息化的本质契合了司法工作规律,对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改革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只有通过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四级法院“全覆盖”,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去掉“噪音”“杂音”,消除各种不确定的信息,才能更好地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纷繁复杂的海量数据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规律,从而确保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裁判和司法决策形成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提高司法水平,防范冤假错案。

    信息化的使命,就是要化繁为简、化难为易,让审判更加公正高效,让司法更加便民利民。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既要求程序和实体的公正,又要求方式和过程的简化。通过提升信息化水平,不仅可以依靠信息网络系统、诉讼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等,让信息化成为网上办公、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查询、网上申诉的重要载体,使法官办案更加方便,而且依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律师服务平台和人民法院新媒体,能够使当事人参加诉讼更加便利,使信息更加真实、对称,使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实现及时互动,更好地适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同时,信息化也带来法官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廉政建设机制等变革,为实现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信息化建设要超前预判、未雨绸缪,通过“智慧法院”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等重大部署,将信息化与社会治理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信息化要求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综合应用系统,从而使我们能够从海量司法数据分析中,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的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社会治安形势变化、社会治理存在的漏洞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为国家和社会治理提供信息决策服务,提升服务大局的水平。

文章出处:宝泉岭农垦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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