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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6-05-16 13:50:30


    关键词:故意杀人  家庭暴力

    裁判要点

    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械故意杀害其丈夫宋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马某某的杀人故意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宋某某的长期虐待和家庭暴力引发,因此,其杀人行为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铁锤击打宋某某要害部位数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对“特别残忍手段”的释义是:“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双脚等特别残忍的行为。……例如:……用铁锤、砖块等钝器反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人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因此马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3日21时许,被害人宋某某在其家中,酒后无故殴打其妻子被告人马某某。当日23时许,马某某因多年来宋某某对其无故殴打的行为感到怨恨,遂趁宋某某熟睡之后,持铁锤对宋某某头面部连续击打数下,致宋某某当场昏迷,头面部大量出血。居住在隔壁的其子宋甲闻讯赶到,将宋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宋某某于2015年2月27日因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生前因头面部被钝性物体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2月23日,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某某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马某某系自首,且其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犯罪系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引发,已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宋某某(男,殁年63岁)与被告人马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宋乙、宋甲二子。宋某某多年来时常打骂、虐待马某某。2015年2月23日夜,宋某某在其家中酒后再次无故殴打马某某。马某某因长期遭受宋某某的殴打和虐待,心怀怨恨,遂趁宋某某熟睡之际,持铁锤朝宋某某头、面部击打数下,致宋某某当场昏迷,头、面部大量出血。宋某某被居住在隔壁的宋甲送往医院救治,并于2015年2月2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生前因头、面部被钝性物体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马某某随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宝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马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某某持铁锤击打宋某某要害部位数次,又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其具有杀人的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且其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犯罪系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引发,已得到被害人的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杀夫的行为,受到民众同情,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文章出处:宝泉岭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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