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应当具备一定的综合能力,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能力是释法解疑能力,释法解疑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果。目前,法官的释法解疑能力普遍不是很高,对释法解疑的重要性认识不是很到位,释法解疑的效果不是很理想。释法解疑不到位是引起当事人上诉、上访的一个很重要原因,直接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院的权威。因此,释法解疑工作是目前法院应当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提高广大法官的释法解疑能力,现就法官释法解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一、法官释法解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释法解疑存在错误认识。
有的法官对释法解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害怕心理和畏难情绪,不敢大胆释法解疑,也不愿主动释法解疑,担心释法解疑不慎可能引起罗乱,可能引火烧身。因此一些法官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采取了回避、沉默等做法,能不多说就不多说,能不解释就不解释。
(二)对释法解疑缺少方法。
有的年轻法官缺乏释法解疑的经验,欠缺释法解疑的能力,缺少释法解疑的技巧。释法解疑中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症,有的心中无数,有的乱解释一通,有的有放无收,有的不能自圆其说,有的添枝加叶,有的故弄玄虚,有的夸大其词,有的出口无据,有的越解释越乱,有的越解释越黑,有的越解释越反。由于解释的不恰当,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反而陷入了更加被动的局面。
(三)对释法解疑不够到位。
有的法官很难把握好释法解疑的尺度,往往不是不到位就是过了头,主要的问题还是释法解疑不到位。比如有的不能做全面解释而只作部分解释或者个别解释,或者只解释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规定而绕开对自己不利的法律规定,或者只解释方便解释的问题而避开不便解释的问题等;有的没有回答当事人最终所要问的终极问题而是只回答当事人所提出的表面问题;有的只解释了个开头就没有了下文或者解释的囫囵半片;有的只解释其一不解释其二或者只解释其然而不解释其所以然等。
(四)对释法解疑不够及时。
释法解释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要随时随地做好释法解疑工作,关键要把握好释法解疑的时机。目前释法解疑存在不及时的问题,往往不是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解释,往往是把问题集中到一起再解释,或者等到问题最后爆发了才解释,或者不到迫不得以的情况出现不解释。有的法官的敏感度不够,对一些苗头性的问题意识不到或者发现不了,由于在该解释的时候没有及时解释而到想解释的时候已经没有机会解释,造成了一些被动局面。
(五)对释法解疑不够恰当。
释法解疑是一项艺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法官具有高超的语言艺术。有的法官不分时间、地点和场合,有的法官不考虑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感悟能力,有的法官不顾当事人的颜面和感受,有的法官不考虑解释的风险和后果,有的法官解释起来冷冰冰、硬邦邦,有的法官解释起来软棉棉、疲沓沓,有的法官解释起来半真半假、虚虚实实让当事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二、法官释法解疑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对释法解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法官对释法解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高,没有意识到释法解疑对案件顺利审理有重要作用,对审判结果的走向起着重要作用,对当事人服判息诉起着重要作用,对预防当事人涉诉信访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法官重视程度不,法官平时不注重提高释法解疑的能力,平时不注重积累释法解疑的经验,不注重研究释法解疑的方法和方式,不注重释法解疑的艺术和技巧。
(二)欠缺释法解疑的法律能力。
释法解疑工作需要较高的业务水平,由于有的审判人员业务水平有限,对有的法律术语理解的不透彻,不敢对有关法律术语做深入的释明,要么生搬硬套,要么牵强附会,要么语不达意,要么不能自圆其说。有的审判人员不能融会贯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当事人问及相关联的法律问题时不知如何作答,对一些法律冲突问题不能做出正确选择并说明理由。有的审判人员理论与实践相脱节,死背法律条文,往往以条文解释条文,以术语解释术语,翻过来覆过去反复解释也不能让当事人听明白,甚至是让当事人越听越糊涂。
(三)欠缺释法解疑的表达能力。
有的法官“茶壶里煮饺子”心里明白就是道不出来,不会用老百姓容易听得懂的语言进行解释,不能做到深入浅出,往往让当事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有的法官愿意打比方、举例子说明问题,但往往比方打得不形象,举例子举得不恰当,不但起不到让当一人一听即懂的效果,反而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歧义或误解。有的法官语言过于简单,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往往是三言两语就应付了事,就连有一定专业化程度的人都难听懂,一般老百姓听懂更是难上加难。
(四)缺乏司法为民的耐心。
有的法官缺乏耐心,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麻木不仁,如果当事人问的问题过多或者问的次数过多,往往是置之不理,或者三言两语应付了事,甚至是恶言恶语,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情感。有的法官缺乏爱心,不愿意做群众深入的思想工作,用冷冰冰的法律文书做挡箭牌,无论什么问题都让当事人自己去看原本就糊涂的裁判文书,更荒唐的是有的裁判文书根本就没讲明道理,让当事人怎么能从中明白道理。有的法官缺乏诚心,对于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敢正视,往往采取绕道战术,解释的目的不是让当事人如何能够明白,而是想办法把当事人绕迷糊。
(五)缺乏释法解疑的责任意识。
有的法官认为只要把庭开好、把裁判文书写好就算尽到法官的义务了,反正不会因为解释不到位而受到责任追究,因此普遍存在重裁判轻释明思想。有的法官存在懈怠思想,如果不是当事人逼得急或者领导催办的急,能等就等、能靠就靠,往往等到当事人上访之后才引起重视,而不是主动把一些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的法官缺乏大局意识,缺乏全院一盘棋思想,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只对自己主办的案件进行解释,对合议庭其他成员主办的案件能躲就躲。
三、做好释法解疑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对释法解疑重要性的认识。
司法解疑工作在整个审判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做好了会提升审判的效果。一是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随时会出现一些当事人不明白或者疑惑的法律问题,法官只有及时为当事人解释清楚,才能确保案件的正确走向,否则当事人可能会与法官的审理方向背道而驰或者偏离审理方向。二是有利于增加当事人的信任。解释的越到位、越透彻、越透明,当事人对法官就越信任,否则会引起当事人一些不必要的怀疑,往往当事人误认为法官是故意在回避什么。三是有利于避免裁判被动。由于司法解疑工作不到位,可能会造成当事人认识错误或者认知偏差,在最后判决时法官很难做到内心确信,特别是对当事人承认或自认的一些事实、当事人主张的一些事实或理由、当事人抗辩的一些事实或理由等,有时当事人的陈述与其本意明显不一致,或者违反一般的常理,这时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只有通过释法解疑,才能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四是有利于避免涉诉访发生。一些涉诉访的发生不是因为判决不公造成的,而是由于司法解疑工作不到位造成的。五是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解疑工作是对法官能力水平的检验标尺,只有司法解疑工作做到位,才有利于树立法官的良好形象,才有利于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二)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
法官能否做好释法解疑工作,关键取决于法官法学理论水平的高低,只有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释法自如、恰当、得体,否则,释法解疑可能会漏洞百出。另外,法官还必须要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要学会把书本上死的知识转化为法庭上活的语言,让当事人真正听得懂。
(三)提高法官的沟通能力。
释法解疑的过程也是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沟通的过程,通过你来我往的交流,消除当事人心中的疑惑与谜团。法官要了解当事人的内心世界,明白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所问,解释要有针对性,更要把问题说清楚讲透彻。要做到深入浅出,把晦涩的词句变成活生生的语言,让当事人真正能听懂。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随时为当事人释法解疑,不要等到当事人产生怀疑之后再做解释。要多问几句当事人,问一问是否真正听清楚了,还有没有其他疑问,做到有疑必答,有困必解。
(四)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
在目前释法解疑工作还不是很规范的情况下,更需要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把释法解疑工作做为审判工作整体的一部分提前考虑、提前谋划,防止措手不及或手足无措,要把当事人可能要问的问题、所怀疑的问题考虑在前面,做到有的放矢和从容应对。尽管对释法解疑工作是否到位很难界定,也很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由于释法解疑不到位造成错案或者引发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就存在被追责的风险,因此不能不重视。
(五)增强法官的为民意识。
法官要把生硬的法律变成启迪人们心灵的金钥匙,在审理每一起案件中努力把法律精神传播给当事人,把法律思想传递给当事人,把法律文化传承给当事人。通过法官对法律津津有味的解读,让当事人逐步地认识法律、感知法律、接受法律、理解法律、尊重法律。通过一件件案件的审理,把法律真正融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让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生根发芽,让法律更加接地气,只有这样,才无愧于一名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
总之,释法解疑工作事关每一位法官,事关每一起案件,事关每一位当事人,广大法官都应当不断增强释法解疑意识,不断积累释法解疑的经验,努力提高释法解释水平,共同推动释法解疑工作不断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