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王某靠打工维持生活,石某雇其两人干活,工钱每人500元,干完活之后,石某称现在手头紧,等过两天再给工钱,江某与王某同意了,但是让石某给二人打了个欠条,可是到了还款日期,江某与王某多次找石某索要劳务费,这时候的石某却耍起了无赖,没钱,不给,江某与王某在索要一年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石某告到法庭,索要工钱。
法官接到此诉状,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此案标的额不大,把石某约到法庭,先给双方做个调解,可是石某过来之后,对欠条不予认可,否认欠条上的签名,说是两人伪造的,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石某既然不承认该欠条签名是自己所签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被告石某申请要求对该笔迹进行鉴定,双方协商到佳木斯有鉴定资质机构做鉴定,主审法官告知石某三天内交鉴定费,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然而到第三天,石某并没有交鉴定费,反是王某和江某过来,说是石某把劳务费给付了,我们过来申请撤诉的,石某偷鸡不成蚀把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闹剧以石某的主动给付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