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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计算公式

发布时间:2012-07-10 14:55:38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数额=医药费+住院费+门诊挂号、处置等其他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数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数额=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即护理收入(天/月/年)×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无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的标准×护理期限×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数额=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数额=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就医天数

    六、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数额=受害人及陪护人员每天合理的住宿费(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七、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酌情确定营养费数额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赔偿数额=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数额=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特殊需要除外)

    十、鉴定费:

    鉴定费赔偿数额=进行鉴定花费合理的鉴定费用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数额=

    (1)被扶养人是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周岁-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扶养人是在18至60周岁之间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扶养人是在60至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周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扶养人是在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十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赔偿数额=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周岁之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

    (3)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

    (以上均为侵权人负全责的计算公式,如受害人也负有相应民事责任,则每项均应乘以赔偿责任系数或以赔偿总额乘以赔偿责任系数)

    宝泉岭农垦法院民庭 刘 昌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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