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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情与法调解 解决当事人燃眉之急

  发布时间:2016-04-19 16:10:48


    二九〇法庭近几年通过对法官调解能力的培养,使法官灵活的掌握了多种调解方式,提升了法官化解纠纷的能力。

    2014年3月7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签订了土地转租合同,双方约定原告租种被告在二九〇农场的某某管理区的坝外风险地共计26公顷,租期为一年,价格25800元,此款包括租金21800元、阳光保险4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当年秋季原告租种的土地受灾被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赔偿受灾损失18500元,此款汇入被告账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保险赔偿18500元及利息1900元元共计204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审结的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原告王某身患重病,经济困难,急需用钱,法庭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通过法官“入情”、“入理”、“入心”的调解,被告黄某出于对原告身体急需住院的考虑,在法庭多次调解后,于2016年4月19日上午,原告王某放弃了要求被告黄某给付利息1900元的诉讼请求,想早点拿钱看病,调解完毕,被告便立刻去银行将保险理赔款18000元当庭给付完毕,该案圆满结案,解决了原告王某的燃眉之急。

    原、被告最终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真正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二九〇法庭 申腾)

文章出处:宝泉岭农垦法院二九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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