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与法相融”调解止纷争
作者:申腾 发布时间:2016-03-28 14:32:26
二九〇法庭近几年通过对法官调解能力的培养,使法官灵活的掌握了多种调解方式,提升法庭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在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过调查,办案人员了解到原、被告均为昔日的好友,双方之间的关系一直比较融洽,又有担保人系原告的同事,只是后期因被告家庭困难,一直未偿还借款,无奈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共计42600元,担保人即被告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庭认为双方曾是多年的朋友,多次组织调解,办案人员看到了调解的切入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立足了情与法相融的调解方式,与原、被告从昔日的情份开展回忆,并向双方释明了案件的争执焦点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办案人员入情入理的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二九〇法庭通过多年的总结,发现了案件中的纷争多为双方当事人缺少沟通,缺少从对方角度思考问题的方式,而是一味的从自我的角度钻牛角尖,因此法官“入情”、“入理”、“入心”的灵活调解方式将会收到良好的效果,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文章出处:宝泉岭农垦法院二九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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