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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一直不付款 法庭当天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6-03-24 10:48:52


    2015年7月,二九〇农场的杨某夫妇共同向相某借款160000元用于购车,并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时间为三个月,月利息1分2厘。到期后杨某夫妇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60000元及利息5760元共计165760元,并承担诉讼费。此事争执了四个月后,相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夫妇告上法庭。法庭在立案的同时展开了调解工作,在了解了双方的态度和所掌握的证据后,对原、被告进行了单独一对一的调解。仅一天时间,原、被告双方就都做出了让步并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杨某夫妇于2015年12月10日前给付原告相某借款160000元。    

文章出处:宝泉岭农垦法院二九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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