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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发布时间:2012-02-27 10:39:35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不落实、不具体、不完善,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因此,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不足,切实改变人民陪审制度与新形势下的审判方式不相适应得地方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制度保障不足,陪审意识淡薄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法院和社会各界均应保障其依法行使陪审职务,确保司法公正。由于陪审员在陪审中要付出繁重的劳动,有的还须占用业余时间参加陪审,加上所在单位对陪审制度缺乏了解,对陪审员参加陪审不予支持,低廉的陪审报酬与付出的繁杂劳动相比也属杯水车薪,严重影响了陪审员的积极性。对于那些有固定单位的陪审员,除参加陪审外,还要承担所在单位繁杂的事务,而这些工作关系他们工作实绩及事业前途,这与担任人民陪审员所带来的实惠相差悬殊,他们往往看重本单位的利益,意识不到陪审工作的重要与神圣,视陪审工作为额外负担。当法院邀请其陪审时,常以本职工作忙等为由推辞,即使参加陪审也是一言不发,陪而不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2、同时对于法院来说,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陪审员,所以如果将陪审任务固定交给少数积极性较高、自身时间充足的人民陪审员,导致他们变相成为编外法官,在有限的陪审员当中再去寻找仅有的合适人选,势必失去了这项制度应有的群众性。

3、陪审员的选任范围不明确,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4、陪审员连任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5、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数应明确

我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6、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没有明确

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7、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8、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时穿着与法官不协调。人民陪审员虽参与法庭审判,但是没有制式服装,亦无胸徽等明显性标志,有时和法官同庭审判时同法官穿着颜色、式样不统一,与法庭严肃的环境极不协调,有损人民陪审员形象和权威。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1、对选任人民陪审员,应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职业工作情况,合理的安排陪审工作的时间,可以适时的将随机抽取与人民陪审员个人志愿相结合,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安排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也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2、严格对陪审员的管理,制定配套措施,在选任、培训、日常工作方面必须明确规定认真实施。加强与陪审员之间的交流,定期听取陪审员在参审工作当中的体会,增进陪审员对法院和法官的了解。

3、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人民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4、加强陪审员制度的权责意识,注重对陪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陪审员既然是经授权行使与审判人员等同的审判权利,其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就应视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因此,适用法官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督体制,也都应适用在人民陪审员的身上。

5、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强化制度落实 《决定》中规定陪审员参审的范围包括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对哪些案件属于社会影响较大,影响大小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确界定。

6、从待遇上解决陪审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问题,解除陪审员的后顾之忧,激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改变陪审员是廉价劳动力的现状,这也是对陪审员的劳动的肯定和尊重。

 7、建立人民陪审员专管机构

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的方式方法,建立人民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达到管理、监督、保障一体化的职能地位,辅助人大从事人民陪审员审批工作,监管法院聘任陪审员,保障陪审员的经费补助,监督陪审员参审权利的使用。专管机构还可以定期举行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活动,规范对陪审员的教育,在减轻了法院培训负担的同时也增强了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使整个陪审员管理模式驶入正规化轨道。

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更要代表群众。我们必须不断挖掘和拓展人民陪审员的职能,最大限度发挥出陪审员的作用,以推动民主政治、公信司法的道路越走越宽。

      二九0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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