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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明算账

  发布时间:2012-04-24 15:43:22


    原告黄某因与被告王某劳务费纠纷协商未果,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劳务费9000元及其利息。

    江滨法庭收到诉状后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是同生产队的职工,两家人的地挨着,双方平时关系相处的非常好,象亲兄弟一样。从1997年到2003年秋收期间,王某家的地一直是由黄某给收割的,因为关系好,王某一直未给付收割费,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久拖不给,原告提起诉讼。

法庭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劳务费,负有举证责任,但在庭审中,原告只拿出被告所写欠条一份,是1999年欠黄某收割费3000元,其他收割费原告只是自己记在本子上,并没有让被告打欠条,而被告只承认1999年自己所打的欠条,其他的不认可,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最后经法庭调解,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劳务费,原告撤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这件事让原告懂得了“亲兄弟”也要明算帐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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